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曲周县职教中心
关于教职工病事假有关待遇的暂行规定
(2011年4月22日)
为严明纪律,加强管理,增强教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进一步开展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以及“文教体局(2008)5号文”等有关文件精神,对我校教职工有关待遇作如下规定:
一、适用范围
本规定适用于在校上班的所有行政领导、正式、临时教职工。
二、法定假日
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、元旦、春节、清明、端午、中秋等均按国家规定时间执行。婚假三天(晚婚奖十五天)、产假九十天(晚育奖四十五天)、丧假七天等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假期都视为出勤。
三、病事假
1、严格履行请假手续
教工请假必须使用请假条,一般教职工先由本处室主任批准,然后报分管校长批准,超过三天以上的由校长审批,超过七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领导审批。中层以上领导请假、出差,先经主管副校长批准,然后报校长批准。校长请假,由县级主管行政领导审批,然后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期满,因故不能上班的,可以申请续假,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请假条报办公室留存,做为考勤的依据。假期结束要及时销假。
2、病事假处理规定
请病假应有局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,经校长、局主管人事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人事股备案。前两个月内每天扣发工资20元,第三个月起只发基本工资,其它扣除不发。
请事假者当月(按30天)计算,每天扣发工资20元(临时人员扣10元)。例会等集体活动缺勤一次扣款10元,迟到一次扣5元,活动结束后立即兑现。
事假连续请假超过一个月不足半年者,从第二个月起,扣发工资总额的50%。累计超过半年者,扣发工资总额的60%。
3、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:
①不请假或病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,督查无故不在岗。
②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。
4、旷工处理规定
旷工一节课按半天计算,旷一天扣发本人一天的日平均工资(每月按30天计算),从第二天起扣发两天的日平均工资。月累计旷工7天按自动离职处理。对旷工人员除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批评教育外,必要时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。
四、实施办法
办公室、督查室每月向会计提供扣除工资情况,当月兑现。扣留款额补充自聘教工工资。
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。